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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最全整理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汇总含民法典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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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要参 2020.08.16

  民法典第178条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可见,连带责任既可由法律规定,也可由当事人约定。既无约定又无法律规定的,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在民法总则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的情况下,笔者将民法典及有关现行法规定连带责任的法律条文汇总如下,仅供参考。

  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六条 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百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同处理委托事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安全的行为,其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网络服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公司法2018修正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有限责任,逃避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不能证明公司财独立于股自己的财的,应当对公司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生的债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法2006修正

  第二条第二款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第二款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票据法2004修正

  第五十条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旅游法2018修正

  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食品在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动物肉类,或者生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经营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经营的食品;六生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台服等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三款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2015修正

  第五十六条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民用航空法2018修正

  第一百三十六条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或者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上述承运人应当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未经对民用航空器有航行控制权的人同意而使用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有航行控制权的人除证明本人已经适当注意防止此种使用外,应当与该非法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环境保护法2014修正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活动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2019修正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同承包。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第九十三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不足以清偿其债时对基金财的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证券法2014修正

  第二十六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2014修正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所的债,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所的债承担连带责任。

  海商法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六十三条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均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限度内负连带责任。

  拍卖法2015修正

  第五十八条 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联合体各方应当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种子法2015修正

  第七十二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源法眼观察